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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杜星贵与苍南县包装印刷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星贵,杜星明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星贵,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奇,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在告)苍南县包装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洪宫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允华,苍南县包装印刷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杜星明,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杜星贵因与被上诉人苍南县包装印刷厂、原审被告杜星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星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星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星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杜星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 勇审判员 何 新审判员 马述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严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