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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向斌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44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向斌,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系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庞万龙,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明莲,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字(2017)第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向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向斌及其辩护人庞万龙、李明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13时许,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银古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接到110指令,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与丽景街路口路边有人聚众赌博,后民警王某带领辅警及武警出警到现场,在向现场人员核实有关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白向斌对出警民警王某进行殴打,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向斌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白向斌的常住人口信息、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白向斌的供述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被告人白向斌辩称其仅是将办案民警推开,并未对办案民警实施殴打,但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白向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在办案民警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用手指向被告人的轻微暴力行为,在被告人顺势推开的情况下双发发生争执,被告人白向斌并未向办案民警实施殴打行为,故被告人白向斌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3时许,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银古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接到110指令,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与丽景街路口路边有人聚众赌博,后民警王某带领辅警及武警出警到现场,在向现场人员核实有关情况的过程中,被告人白向斌向出警民警王某挥拳,致其面部软组织损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白向斌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白向斌出生于1968年10月29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110案件信息表,证实2017年4月12日14时30分,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丽景街派出所接到银古路派出所民警王某报案,称其于当日13时许带领协警和武警至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与丽景街路口东北方向路边处警时,被一名男子打伤,到医院调查处理,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丽景街派出所口头将被告人白向斌传唤至所内接受调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三)人民警察证,证实被害人王某的警衔为二级警督,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的民警的事实;(四)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螺旋CT诊断报告单,证实2017年4月12日,被害人王某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诊断为左脸软组织损伤的事实;(五)视听资料,证实2017年4月12日13时56分10秒,一名身穿橘色夹克的男子与一名穿警服的男子发生撕扯,并有向穿警服男子挥拳的动作的事实;(六)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12日下午13时48分,被害人王某接到110指令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街与丽景街东北角有人在室外扎金花、摇碗子。随后民警王某带领协警马某及两名武警战士驾驶宁A×××××车前往报警地点。在解放街与丽景街东北角,王某看见在人行道北侧的路边上搭着帐篷,帐篷下摆放了大约二十张折叠桌,每张桌子上都坐着三、四名年龄较大的中老年人,他们都在玩牌,桌子上有一些零散的一元、二元等不同面值的零钱,随后王某问是谁摆的桌子和板凳,旁边来了一个50多岁的男子说是他的,王某就让他将桌子撤掉,不允许在路边支摊子,提供带赌博的摊位。在王喆和那名50多岁的男子说话过程中,旁边来了一个穿橘红色夹克的40多岁的男子,这名男子过来以后说:”你们警察管的也太宽了,和你们有什么关系。”王某当时就问那个男子:”你说什么”。那个男子直接用右手朝王某的左脸部捣了一拳,王某见这名男子动手打他,就直接过去抓住了那名男子的衣服,和协警马某将这名男子往警车带,这名男子使劲推搡,武警战士这时就和他们一起将这名男子带到警车上,带回了派出所的事实;以及2017年4月13日9时29分,在见证人陈某的见证下,被害人王某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白向斌)就是在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街与丽景街交叉口东北角涉嫌妨害公务的人的事实;(七)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2日下午13时48分,民警王某接到110指令,解放街与丽景街东北角有人在玩扎金花、摇碗子。随后民警王某带着马某和两名武警战士驾驶宁A×××××车前往报警地点。他们将警车停放在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街与丽景街东北角路边,下车后马某看见在人行道北侧的路边上,摆放了大约有20多张折叠桌子,每张桌子上都坐着三、四名年龄较大的中老年人,他们都在玩麻将纸牌和花花牌,桌子上有一些零散的块块钱,随后民警王某就问是谁提供的桌子和板凳,这时旁边来了50多岁的男子说是他的,当时民警王某就告诉那名男子让他将桌子撤掉,不允许在路边支桌子提供带赌博性质的摊位,民警王某正在和那名50多岁的男子说话时,旁边过来了一个穿橘红色夹克的40多岁的男子,这名男子过来后说:”你们警察管得也太宽了,我摆桌子供老年人玩牌和你们警察有什么关系”。马某说:”你们这是在赌博,我们警察就有权利管”,之后那名穿橘红色衣服的男子就说:”你放什么屁。”民警王某当时就问那名男:”你说什么?”那名男子没有回答民警王某的话,直接用右手朝民警王某的左脸部打了一拳,马某见这名男子动手打民警王某,马某就过去制止那名男子动手,在拉架的过程中马某告知了那名穿橘红色衣服的男子放手,那名男子根本不听劝告。后武警战士从车上下来后配合马某和民警王某将这名男子拉上了警车带回到了派出所的事实;2017年4月13日10时09分,在见证人陈某的见证下,被害人马某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白向斌)就是在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街与丽景街交叉口东北角涉嫌妨害公务的人的事实;(八)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周某系宁夏武警总队银川支队战士。2017年4月12日中午大约1点50左右,民警王某接到了110派警,说是在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与解放街东北方向有人聚众赌博,随后周某他们就去了那个地方,当时民警王某将车停在路边以后,他就和派出所的协警马某下了车,当时周某和班长者某没有下车,就在车上看着他们走到了路边和一些人不知道说什么,过了一会,一个穿着橘红色上衣的男的,用拳头直接朝着民警王某脸上打了一拳,随后民警王某和协警马某就拽着那名男子朝警车方向走,周某在车上和班长者某准备下车支援的时候,听见有人高声在喊”战士”,随后周某就和者某跑过去协助民警王某和协警马某将那名男子拉上了警车,并带回派出所的事实;(九)证人者某的证言,证实者某系宁夏武警总队银川支队战士。2017年4月12日中午大约1点50左右,民警王某接到了110派警,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与解放街东北方向有人赌博,随后者某他们就去了那个地方,当时车停在路边以后,民警王某就和他们派出所的一个协警马某下了车,当时者某和战士周某没有下车,就在车上看着他们走到了路边,过了一会,者某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后来一个穿着橘红色上衣的男的用拳头直接朝着民警王某脸上打了一拳,随后民警王某和协警马某就拽着那名男子朝警车方向走,者某在车上和战士周某准备下车支援的时候,听见有人高声在喊”战士”,随后者某就和周某跑过去协助民警王某和协警马某将那名男子拉上了警车,并带回派出所的事实;(十)被告人白向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12日中午13时许,白向斌当时坐在银川市兴庆区丽景湖畔路边上一个小摊子上喝酒,来了一辆警车,警车的车牌号当时没有注意,从车上下来几个民警,过去就问赌博的摊子是谁支起来的,有一个老头说是他支起来的,那里有好多人坐着喝酒打牌,不知道是谁将白向斌的桌子碰翻了,桌子上的东西撒了一地,白向斌就站起来说”谁抗我的桌子干什么”,白向斌对着民警大声的说喝酒也不犯法啊,白向斌当时以为是警察将其桌子掀翻的,过来一个民警叫白向斌配合他们到所里面做调查,白向斌当时喝了四瓶西夏X3啤酒有点多不想去,就和当时出警民警撕扯起来了,然后打了那个警察一拳,民警就抓着衣服往车上带,白向斌就推民警的胳膊,在现场和警察撕扯了十几分钟,之后白向斌就被带到派出所的事实;(十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白向斌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向斌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向斌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白向斌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白向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向斌当庭辩称其仅是将办案民警推开,并未对办案民警实施殴打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白向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向斌并未向办案民警实施殴打行为,被告人白向斌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视听资料,证实2017年4月12日13时56分10秒,一名身穿橘色夹克的男子与一名穿警服的男子发生撕扯,并有向穿警服男子挥拳的动作的事实;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2日下午13时48分,被害人王某接到110指令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街与丽景街东北角有人在室外扎金花、摇碗子。随后民警王某在处警的过程中,被告人白向斌向其左面部殴打一拳的事实;证人马某、周某、者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2日下午13时48分,民警王某接到110指令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街与丽景街东北角有人在室外扎金花、摇碗子。随后民警王某在出警的过程中,被告人白向斌向其左面部殴打一拳的事实;被告人白向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12日中午13时许,白向斌当时坐在银川市兴庆区丽景湖畔路边上一个小摊子上喝酒打牌,不知道是谁将白向斌的桌子碰翻了,白向斌当时以为是警察将其桌子掀翻的,白向斌对着民警大声喊,过来一个民警叫白向斌配合他们到所里面做调查,白向斌当时喝了四瓶西夏X3啤酒有点多不想去,就和当时出警民警撕扯起来了,然后打了那个警察一拳,民警就抓着衣服往车上带,白向斌就推民警的胳膊,在现场和警察撕扯了十几分钟的事实;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螺旋CT诊断报告单,证实2017年4月12日,被害人王某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宁夏总队医院诊断为左脸软组织损伤的事实;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2017年4月12日下午13时48分,民警王某在处警的过程中,被告人白向斌向其左面部殴打一拳,致其左脸软组织损伤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白向斌及其辩护人相应的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白向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向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孙 锋人民陪审员  齐广霞人民陪审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