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琪与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陈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258号原告:王琪,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陈超,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女,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系陈超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