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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琪与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陈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258号原告:王琪,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陈超,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现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女,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系陈超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陈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琪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对被告陈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