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惠菊与任忠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菊,任忠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菊,女,汉族。被执行人任忠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惠菊与被执行人任忠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陕102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任忠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张惠菊借款20000元,并承担该借款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7日申请对被执行人任忠书存款予以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忠书在山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元子街分理处帐户中有存款32000元,任忠书应付本金20000元及利息13200元,本院依法划拨了任忠书账户存款32000元,归申请人所有,下欠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临东审判员 王建鹏审判员 陈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成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