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31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何叶与先礼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叶,先礼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1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何叶,女,199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先礼良,男,195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何叶与先礼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先礼良在福集镇新街的房产共17套。现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先礼良所有的位于泸县福集镇福集镇新街9号1单元1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金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