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许世显、郭忠恩、郭孝成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许世显,郭忠恩,郭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夏津县城区南城街238号。法定代表人:胡晓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许世显,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生,住夏津县渡口驿乡曲堤村。被执行人:郭忠恩,男,汉族,1960年9月2日生,住夏津县渡口驿乡曲堤村。被执行人:郭孝成,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生,住夏津县渡口驿乡曲堤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世显、郭忠恩、郭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世显、郭忠恩、郭孝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