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707号原告: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檀峪村南。法定代表人:雷连虎,总经理。被告:付XX,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建海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建宏审判员 黄珑玲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杨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