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8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号。法定代表人包朝阳,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平,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环城南路嘉盛花苑(嘉盛会所)一楼。法定代表人周忠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土资罚[2014]7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的内容分别为:一、责令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计面积3657.53平方米。二、限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十日之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计建筑面积1846.10平方米。三、依法并处罚款计人民币54862元。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文土资罚[2014]7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1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2017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144号催告书,并限被执行人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文土资罚[2014]7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1、责令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计面积3657.53平方米。2、限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十日之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计建筑面积1846.10平方米。)由申请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文成县珊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文土资罚[2014]7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对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计人民币54862元。)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勇人民陪审员 张一科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怡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