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守坤与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坤,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民初863号原告:刘守坤,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兴城市红崖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华、倪彦铨,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177421-X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陆亚夫,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守坤与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兴华、倪彦铨,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的不良贷款信用记录;2、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的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份去银行贷款时得知,原告在被告处存在一笔4万元不良贷款记录。因原告从未在被告处进行过贷款,故该贷款非原告所贷。被告应承担以上责任。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以上贷款确实是原告在我行所贷,我行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另精神损害只有受到严重伤害才能赔偿,原告不应得到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17年2月23日出具信用报告,该报告上显示原告刘守坤在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一笔逾期贷款,贷款数额40000元。现原告对该贷款不予认可,认为非其所贷。在诉讼中,原告向我院提出对该贷款凭证上的签字和按捺的手印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在接到鉴定通知后,在指定期间内未能提供该借款凭证的原始件进行司法鉴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个人信用报告、贷款凭证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为该贷款是否为原告所贷及被告应否对该不良贷款记录承担何种责任?现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双方间存在贷款的法律关系提出异议,并对被告提出的贷款凭证提出鉴定申请,但在指定期间内被告未能提供该证据原件,现无法完成该司法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被告提出的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刘守坤没有在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办理贷款,由于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规定操作,导致原告的姓名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对此,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因该不良贷款记录只是银行内部信用评价,虽可能会对原告与其他银行发生信贷活动时发生影响,但不具有广泛公开性。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该不良贷款记录导致原告征信记录不良、贷款不能、往返诉讼,发生损失的事实明显,结合本案上诉情况,本院酌定赔偿实际损失3000元。被告承担以上责任的同时,负有撤销原告不良贷款记录、并赔礼道歉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原告刘守坤的不良贷款记录;二、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作出书面的赔礼道歉;三、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守坤经济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