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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12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进枭、刘江涛、艾青、魏延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进枭,刘江涛,艾青,魏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12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国。被执行人马进枭。被执行人刘江涛。被执行人艾青。被执行人魏延亮。白银市平川区方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马进枭、刘江涛、艾青、魏延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马进枭、刘江涛、艾青、魏延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扣留被执行人马进枭的收入,冻结被执行人艾青的工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1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包正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