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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祥军与赵永增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军,赵永增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455号原告:王祥军,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赵永增,男,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王祥军诉被告赵永增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祥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祥军负担。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杨 刚陪审员 杨凤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