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祥军与赵永增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军,赵永增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455号原告:王祥军,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赵永增,男,汉族,1959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王祥军诉被告赵永增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祥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祥军负担。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杨 刚陪审员 杨凤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