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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伟章、孙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伟,李伟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伟,男,生于1967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旺苍县东河镇。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伟章,男,生于1971年5月26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旺苍县东河镇,200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章、孙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川0811刑初4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伟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孙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孙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人李伟章未被申请出庭,本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本院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孙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孙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伟撤回上诉。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1刑初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舸审判员 师德雄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 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