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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介严与王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介严,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陈介严,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均,男,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介严与被执行人王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介严在收到被执行人王均首笔还款51500元后,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照原调解书履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向其释明撤回执行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陈介严对此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其申请执行的权利作出处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1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冷雨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