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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航兵,陈霞,涂海龙,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564号申请人: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太平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8605834J)被执行人翁航兵,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陈霞,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涂海龙,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刘欢,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航兵、陈夏、涂海龙、刘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825民初238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还款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航兵、陈夏、涂海龙、刘欢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财产及相关信息,申请人亦无无法提供其他财产及不动产线索可供执行,且该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有其他较多的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完毕。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