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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黄某、陈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黄某,陈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382号原告王某1,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国际城**号楼807-818。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黄某、陈某、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被告黄某,被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元。事实与理由:陈某承包松山区初头朗中学房屋改造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黄某。2011年8月12日,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某与原告签订工程分包协议,将涉案工程的加固工程打眼、直筋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核算工程款为52200元,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35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陈某辩称,陈某并未承包涉案工程,该工程系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承建,应驳回原告对陈某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辩称,涉案工程系陈某挂靠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黄某并非实际施工人,系涉案工程的现场负责人之一,黄某不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我公司中标承建,我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分包协议书,黄某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亦未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其他自然人施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分包协议书、工票、企业信息,原告意在证明尚欠原告工程款35000元的事实,三被告对企业信息未提出实质性提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分包协议书、工票,三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松山区初头朗中学房屋改造工程。2011年8月12日,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分包协议,将涉案工程的加固工程打眼、直筋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黄某等为原告出具工票,双方核算工程款为52200元,原告收到了部分工程款,但尚欠35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要求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5000元。本院认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工程分包协议属实,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尚欠原告工程款35000元,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款承担给付责任,原告要求其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其对此款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给付责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1工程款3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1对被告黄某、陈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何茂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