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闯与候绍伍生命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闯,候绍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吴闯,男,1976年6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候绍伍,男,1959年10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吴闯与候绍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候绍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仅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 义 利代理审判员 ��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冬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