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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闯与候绍伍生命权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闯,候绍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吴闯,男,1976年6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候绍伍,男,1959年10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吴闯与候绍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候绍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仅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 义 利代理审判员 ��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 冬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