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萍、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王萍,胡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496号原告:刘伟,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萍,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杰,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伟与被告王萍、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萍、胡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顺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