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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萍、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王萍,胡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496号原告:刘伟,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萍,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胡杰,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伟与被告王萍、胡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萍、胡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顺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