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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禹钊与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禹钊,袁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15号原告:王禹钊,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竹,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越,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莉,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原告王禹钊与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禹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禹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禹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30元,由原告王禹钊承担。审 判 长  程 巅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