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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宗惠与何宗德、倪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惠,何宗德,倪小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778号原告:杨宗惠,男,汉族,1943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蒋清,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执业律师。被告:何宗德,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倪小英,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杨宗惠与被告何宗德、倪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原告杨宗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宗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宗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杨宗惠负担。审 判 长  黄洁伟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杨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