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宗惠与何宗德、倪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惠,何宗德,倪小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778号原告:杨宗惠,男,汉族,1943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蒋清,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执业律师。被告:何宗德,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倪小英,女,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杨宗惠与被告何宗德、倪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原告杨宗惠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宗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宗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杨宗惠负担。审 判 长 黄洁伟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杨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