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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爱与被执行人承德旭生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承德旭生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爱,男,1986年9月8日生人,满族,待业,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溜子乡.被执行人承德旭生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育才苑高层底商。法定代表人杜苏杭,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爱与被执行人承德旭生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承德旭生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