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太云与贵州桐梓世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太云,贵州桐梓世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763号原告:罗太云,男,汉族,1973年1月3日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品,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桐梓世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蟠龙大道龙首府9栋17-2。法定代表人:吕世勇,系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吴代雄,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太云诉被告贵州桐梓世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太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9元,减半收取12784.50元,由原告罗太云负担。审判员 王乃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敖 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