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有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246号原告:郭有良,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建,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73号。负责人:李学君,职务:经理。原告郭有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郭有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有良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郭有良负担。审判员 张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孔令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