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民初9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瑞祥与董继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792号原告:张瑞祥,居民。被告:董继皊,居民。原告张瑞祥与被告董继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瑞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瑞祥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代理审判员  郭 琳人民陪审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