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陕压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