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岳改换申请执行高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改换,高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岳改换,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雪萍,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岳改换申请执行高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一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