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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岳改换申请执行高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改换,高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岳改换,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雪萍,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岳改换申请执行高雪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伟&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一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