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神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神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80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神桃,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2012年6月12日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七元,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神桃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艺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神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神桃在2017年1月间,先后在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梅州市等地,采用挖撬店面门窗等方式盗窃作案15起,价值共计人民币156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70号之14号小碗匠新派麻辣烫店面,盗走被害人郑某的现金人民币1300元。2.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2号之109圣玛缔服装店,未盗得财物。3.2017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工校门楼旁金盘桥一横街2号中石化城东加油站易捷便利店,从窗户打开玻璃门,盗走被害人李某1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4.2017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景致幼儿园对面路边一用帐篷围挡起来的摊位,挖撬抽屉盗走被害人黄某1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5.2017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电信楼对面君波建材铺(荣高陶瓷),使用螺丝刀卸下店门把手后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6.2017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霞西汕汾路北26号城东新家居店,使用螺丝刀卸下店门把手后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7.2017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黄冈镇霞西汕汾路北56号凤凰茗香茶叶专卖店,使用螺丝刀卸下店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林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又用店内翻找的汽车钥匙打开车门,从被害人林某的车上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元。8.2017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325国道旁大有益牛杂城,使用螺丝刀撬窗进入店内盗窃,未盗得财物。9.2017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路与大正路交叉处的果珍栈水果店,使用螺丝刀拆卸店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黄某2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10.2017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食城聚龙猪肚鸡餐厅,使用螺丝刀卸下店门把手后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11.2017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食城湘雨楼餐厅,使用螺丝刀卸下店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刘某1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12.2017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美食城龙腾香油鸡餐厅,使用螺丝刀卸下店门把手后进入店内,未盗得财物。13.2017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故乡缘饭店,翻窗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姜某1均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14.2017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里维埃拉小区B301美宜佳超市,使用螺丝刀卸下店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翟某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15.2017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彭神桃窜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糖记甜品店,使用螺丝刀卸下店门把手后进入店内,盗走该店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彭神桃窜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南桥旁依优网吧上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鸭舌帽1顶、手套1双、一次性口罩5个、螺丝刀1把。到案后,被告人彭神桃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有缴获的作案工具鸭舌帽、手套、口罩、螺丝刀等物证,被害人郑某、彭某、李某1、黄某1、余某、梁某、黄某2、黄某3、林某、卢某、刘某2、陈某1、姜某1均、翟某等人的供述,证人李某2、卓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神桃的供述,相关人员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诉讼文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神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神桃在实施上述第2、5、6、8、10、12起盗窃行为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彭神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彭神桃多次盗窃,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彭神桃酌情惩处。另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神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神桃退赔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3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2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1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1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2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400元;退赔被害人姜某1均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翟某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单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糖记甜品店人民币160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鸭舌帽1顶、手套1双、一次性口罩5个、螺丝刀1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董琪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