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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行审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如歌山泉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邵县国土资源局,湖南省水如歌山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2行审162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江南路。法定代表人乔育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水如歌山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龙溪铺镇古东村6组。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本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7]土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其所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决字[2017]土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充分保障被执行人诉权,该申请暂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孙支毛审判员  唐成华审判员  何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