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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兴臣与陈登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臣,陈登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士奎,梁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793号原告:李兴臣,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超,梁山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登山,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齐登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坤山,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被告:姜士奎,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梁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住所地梁山县。负责人:王万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邦春,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副科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负责人:杨宝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爱娟,女,系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臣诉被告陈登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姜士奎、梁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兴臣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登山、姜士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臣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臣撤回对被告陈登山、姜士奎的起诉。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苑玉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