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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客必思寿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客必思寿司加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733号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大沽路70号313室。法定代表人:马春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表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茹,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客必思寿司加盟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街上海道****号。经营者:张瑜。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上海道客必思寿司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人民陪审员  赵丽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