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程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78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凯,曾用名程凯凯,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华阴市,捕前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凯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毅、代理检察员郑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害人苏某1为办理银行贷款,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告人程凯,程凯谎称自己是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司机,承诺能够办理银行贷款,骗取苏某1信任,苏某1委托程凯帮其办理贷款,程凯向其索要办理费用。之后,苏某1先后向程凯汇款或付现共计11万元。2015年3月份,苏某1朋友被害人田某为了办理银行贷款,通过苏某1认识程凯,程凯谎称自己是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司机,承诺能够办理银行贷款,骗取田某信任,田某委托程凯帮其办理贷款,程凯向其索要办理费用。之后田某先后交付程凯现金约17万元,程凯对其中2015年3月30日交付的2万元现金出具了收条。2015年5月份,被害人杨某为办理贷款,联系之前在网吧认识的谎称自己是中国银行信贷科主任司机的程凯,程凯承诺自己能够办理贷款,骗取杨某信任,杨某便委托程凯帮其办理贷款,程凯向其索要办理费用。之后杨某先后交付程凯43000元。之后,苏某1、田某、杨某三人多次催促程凯办理贷款一事,程凯均继续推脱哄骗。2015年11月6日,三人发现被骗,便来到程凯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美丽的院子1号楼A座2410号房间要求程凯还款,程凯无法还款,便按照其收取的金额分别向苏某1打了欠条98000元,向田某打了收条150000元,向杨某打了欠条43000元,并承诺11月30日还款。同年12月1日,程凯仍无法还款,便随苏某1、田某、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程凯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凯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程凯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庭审中辩称诈骗数额有误,其骗取苏某198000元、田某40000元、杨某23000元,并辩称给田某打150000元条子是田某的朋友“魏恒星”(身份信息不详)逼迫其打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程凯谎称自己是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司机或中国银行信贷科主任司机,能够帮忙办理银行贷款,取得被害人苏某1、田某、杨某的信任,以办理贷款需要资料费、担保费、好处费等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苏某198000元、田某170000元、杨某43000元。后程凯未能办理贷款,亦未归还涉案款项。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程凯与被害人苏某1、田某、杨某一同至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的涉案事实。另查明,程凯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2月1日苏某1报案称2014年11月认识程凯以后,程凯自称是给银行行长开车的,可以帮忙办理贷款,程凯以收取前期费用为由先后骗取他及他朋友杨某、田某共计30多万元。(2)立案决定书证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于2015年12月1日对程凯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1日,程凯在报案人苏某1、杨某、田某的陪同下,来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投案,民警对其询问后,当日将程凯刑事拘留。(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程凯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收条及欠条证明: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田某营业执照更换费用贰万元(20000)整,用于贷款,做不下来全部退还。落款日期2015年3月30日,落款人程凯,电话185××××2011”。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田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以此为据,收款人程凯,落款日期2015年11月6日”。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杨某人民币43000(肆万叁仟圆),欠款人程凯,落款日期2015年11月6日”。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苏某1人民币98000(玖万捌仟圆整),欠款人程凯,落款日期2015年11月6日”。(6)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苏某1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6月28日,苏某1通过民生银行(卡号62×××98)向程凯工商银行(卡号62×××07)转账56500元;2015年3月30日,苏某1通过民生银行(卡号62×××98)向程凯招商银行(卡号62×××28)转账10000元。程凯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明,程凯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07)于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6月28日进账56500元,款项由苏某162×××98的工商银行帐户转入;程凯的招商银行(卡号62×××28)于2015年3月30日进账10000元,款项由苏某162×××98的工商银行帐户转入。(7)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通过电话联系到“魏恒星”(17719561112),“魏恒星”表示与程凯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没有跟田某一起去问程凯要过钱,其与田某也没有经济上的借贷关系。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苏某1陈述:他被骗了110000元,他朋友田某被骗了170000元,杨某被骗了43000元,共计323000元。2014年11月左右,他因要给民生银行还贷款,就想在其他银行贷款先把民生银行的贷款还上,随后他在陌陌聊天软件上认识的网友邀请他加入了程凯建立的一个陌陌群,随后认识了程凯。程凯自称可以帮忙办理30万元的贷款,他听后就想找程凯了解贷款情况,之后他就和程凯见了面,程凯带他去程凯住的雁塔区丁白路美丽的院子1号楼A座2410室协商贷款一事,程凯给他说在农业银行工作,是为农业银行行长开车的,并给他看了帮助别人贷款的资料,向他保证25至35个工作日就可以帮忙贷款下来,但需要前期的活动资金2000元,他当场就给了程凯2000元现金,他和程凯拍了合影。过了十多天他给程凯打电话问贷款下来了没有,程凯说年底了农业银行贷款有点慢,他就再等了一段时间,直至2015年元月,他问程凯贷款下来了没有,程凯说年底了贷款不好下来,并说要带他在中国银行做贷款,程凯说有一个关系在中国银行当领导,可以带他做更大的贷款,称可以帮他办理300万元的创业资金贷款,他就同意了。过了30天左右,他给程凯打电话问贷款下来了没有,程凯说要等到年后才能下来,他就等到了年后。2015年3月左右他问程凯,程凯说领导在北京参加两会,领导说今年的贷款很好做,要他帮忙再介绍几个朋友到程凯那里贷款,到时候给他好处费,他就给程凯介绍了几个朋友,程凯和他们一起坐着协商贷款的事情,但是每人要交前期费用3000元,当时他朋友基本上都没有带钱,他替朋友先后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程凯3万元的好处费。直至2015年4月程凯给他打电话借钱还信用卡,他就给程凯借了4000元。2015年6月20日左右,程凯给他打电话说贷款马上就下来了,但是每人要交担保费15000元左右,他就给程凯给了47000元的担保费。2015年6月28日晚上,程凯给他打电话说在请领导吃饭,钱没有带够,问他借点钱,他就给程凯转账5000元。2015年6月29日早上,程凯说钱不够昨晚的吃饭费用,他就又给程凯转了3000元。2015年7月中旬,程凯带他们去了中国银行高新路支行旁边的秦融酒店,给他们说就是在旁边的中国银行办理贷款,领导说让在这里等着,随后他们每天都去秦融酒店等,等了半个月左右,程凯说自己的贷款也没有下来,都没有钱了,问他借点生活费,他就给了程凯2000元。2015年8月中旬,程凯给他打电话说给领导包一个至少3万元的红包,他就凑齐了3万元,程凯去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让他把钱存到该银行卡内。之后程凯就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5年11月7日,他们说办不下来贷款就把钱还给他们,程凯说自己也被骗了,钱都给了别人。程凯说会把钱还给他们,还给他们打了条子,说一个星期后就给他们还,但是程凯一直没有还,直至2015年11月30日程凯承认骗了他们,钱也还不了,然后他们就和程凯一起来派出所报案。关于打条子的事情,2015年11月6日早上他到程凯住的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美丽的院子内等程凯,程凯说他没有在家,他就在院子里等着,然后他给田某、杨某打电话,他俩也过来了。他们三个一起到了程凯家里,让程凯把钱退了,程凯说没有钱,让他算一下一共多少钱,他当时只算了97000多元,有零头,程凯就给他打了一张98000的条子,程凯先给他打的条子。程凯给他打完欠条后,田某给程凯说他俩也把账一算,他有事就走了。田某是他介绍给程凯认识的,杨某是他在程凯那里办贷款时认识的,打欠条时只有他、田某、杨某和程凯四个人在场,没有对程凯进行威胁、恐吓和殴打。报案材料说的是11万元而欠条打的是98000元,打欠条是按银行流水算的,忘了计算给程凯的12000元现金。(2)被害人田某陈述:他被骗了190000元,他通过朋友苏某1认识了程凯,程凯说可以办理贷款300万元,他就让程凯帮忙办理贷款。2015年3月,程凯以需要先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办贷款为由向他要2万元费用,2015年3月30日他与程凯约在西安市高新管委会西斜七路附近的一家茶楼,在茶楼他给了程凯2万元现金,程凯给他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2015年4月初,程凯说贷款快下来了,要给银行领导拿15万元的好处费,他和程凯到西斜七路附近的一家宾馆房间给了程凯5万元,这次程凯没有打欠条。2015年6月底,他又在西安市雁塔区美丽的院子小区门口给了程凯10万元,程凯没有给他打欠条。2015年8月程凯又说贷款不顺还要2万元,他和程凯到西斜七路农行旁边给了程凯2万元,这次也没有打欠条。后来程凯一直推脱贷款办不下来,直到2015年11月他就和苏某1、杨某一起到程凯家中向程凯要钱,程凯给他打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他听程凯说贷款快下来了就没有让程凯打剩余2万元的欠条。他给程凯的10万元是一直放在家里的,其中9万元是2015年6月底他向朋友王某借的。2015年11月6日,他和苏某1、杨某一起去程凯的住处,程凯先给苏某1打了一张欠条,金额是苏某1当着程凯的面算出来的,程凯表示认可后自己书写并签了字,程凯给苏某1打完欠条后,苏某1就离开了,房子里剩下他、杨某和程凯三个人。然后杨某把自己写好的收条拿给程凯看,程凯看过收条后没有说什么就签字了,之后他把他写的收条拿给程凯看,程凯看完没说什么就签字了。当时打欠条的时候气氛比较和谐,没有争吵。(3)被害人杨某陈述:2014年5月份,他和程凯经常去同一个网吧上网,就认识了。程凯称自己是中国银行陕西分行唐延路支行信贷科主任的司机,可以帮忙办理贷款。2015年4月份他将准备好的资料给了程凯,程凯说需要交5000元资料费,第二天他将5000元现金在他的车上给了程凯。过了大概半个月左右,程凯联系他说打点领导需要2万元好处费,他第一天约程凯在出租车上给程凯8000元现金,次日在程凯家楼下给程凯12000元现金。到7月份程凯说需要10000元担保费,他当天就将10000元现金在程凯家楼下给了程凯。之后程凯以打点领导、送月饼、送烟为由,向他要了大概4次,每次都是2000元左右。他前后给了程凯43000元现金,都是他亲手交到程凯手中。程凯承诺2015年6月底之前能帮他贷到该款项,到期后他看事情没有办成,就开始问程凯贷款情况,程凯始终以开会、领导出差等理由推脱。直到2015年10月,他发现有些不对劲,于是通过朋友关系了解到程凯之前提到过的所有银行负责人都是虚构的。之后他就不断找程凯要之前支付的所有费用,到2015年11月6日,他和苏某1、田某到程凯家中找程凯,程凯说自己在渭南有一套房子,实在不行就把房子卖给他们赔钱,他们就相信了程凯。程凯让他们自己算算办事花的钱,各写各的条子,写好以后程凯确认无误后在条子上签字并按手印。程凯先给苏某1打的条子,打完以后苏某1先走了。过了20分钟,程凯给他和田某也打了条子,他们就走了。程凯给他打了一张43000元的欠条。后来,他们又去找程凯,程凯说自己也被一个叫李某的人骗了,2015年11月30日,他找到李某,到程凯租住的房子三方对质,李某根本不承认,这时程凯才承认确实骗了他的钱。程凯一共分五次左右从他跟前拿的现金,每次都是以缴纳贷款名额费用、给领导送礼、收取好处费等理由拿的。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证明,2015年6月底,他借给田某9万元,田某借钱的时候说需要办理贷款,要给程凯好处费,他是通过田某认识程凯的。他通过三张信用卡套现8万元,还有1万元是从招商银行取款,将9万元现金给了田某。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凯供述(2016年12月1日第一次在小寨派出所及第二次、第三次在雁塔区看守所的供述):2014年10月,他和苏某1在陌陌群里认识,当时苏某1想要贷款,他就说可以帮忙。2015年2月左右他和苏某1见了面,他将苏某1带到他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丁白路美丽的院子1号楼A座2410房间,在房间里他给苏某1说认识在银行上班的人,可以帮苏某1做贷款,苏某1就同意了,然后他要了苏某1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收取了苏某12500元的资料费,之后他给苏某1说让苏某1给他介绍需要做贷款的朋友,苏某1就给他介绍了一些朋友,并都收取了资料费,共计25000元,之后他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时间,并以送礼、请客和担保费等费用为由,共收取苏某111万元、杨某43000元、田某7万余元。直至2015年11月他没有办法还钱给他们,他知道事情败露了,也没有办法推脱,他就给他们一人打了一张欠条,并保证在2015年11月30日把钱给还了,到2015年11月30日,他还没有把钱还上。田某一共给了他7万余元,之所以给田某打15万元的条子,是因为田某说损失连同本金共计15万元。他没有朋友在银行上班,也没有能力帮忙办理贷款,这样说是为了增加他们对他的可信度,他自己没有钱了,向他们骗点生活费,他将骗来的钱一部分还给别人了,一部分自己花了。2016年4月27日在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的供述:他向苏某1借了12万余元,其中6万余元是给苏某1办理贷款以此为由骗来的,还有6万余元是他向苏某1借的钱,借来的钱有5万元他还信用卡了。他没有向田某借钱,只是苏某1给了他6万余元,苏某1给他说这是给他们两人办理贷款的资料费,里面有多少是田某的他记不起来。他给田某打的15万元的条子,当时有“魏恒星”、杨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一起逼他打的。他给杨某打的条子上的数额他认可。庭审中被告人程凯供述:他不认识田某,他通过苏某1两次共收取田某40000元,150000元的条子是田某的朋友“魏恒星”逼迫他打的,因为田某贷款是给“魏恒星”用。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现金的方式陆续收取苏某198000元,他骗取杨某23000元,其余20000元是朋友之间的借款。5、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苏某1、杨某、田某分别辨认出程凯系骗取其钱财的男子。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凯辩称骗取田某涉案款项为40000元、骗取杨某涉案款项为23000元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田某、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欠条及收条等证据能够印证被害人田某被骗款项为170000元、被害人杨某被骗款项为43000元,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称给田某打150000元条子是田某的朋友“魏恒星”逼迫其打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程凯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能供述基本涉案诈骗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8月3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程凯退赔被害人苏维嘉98000元、退赔被害人田冰川1700**元、退赔被害人杨懿文4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晓瑞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冰打印:相丽华校对:谢冰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