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守钢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守钢,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1财保5号申请人:秦守钢,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出生,现住伊春市乌马河区乌马河街奋斗社区*组。被申请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平,职务经理。申请人秦守钢与被申请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守钢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伊春汇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0,000.00元依法冻结。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担保金额160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守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伊春汇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庞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