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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序容与被告李健第三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序容,李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655号原告沈序容委托代理人李志明,被告李健,第三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西华门街法定代表人何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序容与被告李健,第三人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序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沈序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序容承担。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崇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