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付金华与吴小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华,吴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付金华,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被执行人吴小文,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付金华与被执行人吴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付金华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03执恢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