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东山,刘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东山,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刘玉金,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东山、刘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伟审 判 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高雨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