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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孔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孔军,张孔俊,杨洪忠,焦念成,王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孔军,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孔俊,男,1975年7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洪忠,男,1969年3月9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焦念成,男,1973年5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其珍,女,汉族,1971年2月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孔军、张孔俊、杨洪忠、焦念成、王其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宣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