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劼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琥珀咖啡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琥珀咖啡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394号原告:周劼,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琥珀咖啡馆,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营者胡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劼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琥珀咖啡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劼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琥珀咖啡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