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严勇、孙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勇,孙树生,孙长明,孙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355号申请执行人严勇,男,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孙树生,男,1954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孙长明,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孙雪辉,男,1984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严勇与孙树生、孙长明、孙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树生、孙长明、孙雪辉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