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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德泽与霍永东李会英借款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泽,李会英,霍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泽,男,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李会英,女,197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霍永东,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孙德泽与李会英、霍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作出的(2017)渝0230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告霍永东、李会英在2018年9月8日前返还原告孙德泽的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债务清偿时止)”。孙德泽于2017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经查,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德泽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