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广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714号被执行人:李广伟,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李广伟因盗窃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5)门刑二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2万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广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曾于2017年5月8日委托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广伟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广伟应缴罚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李广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景松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沈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向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