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某1、尧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8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女,汉族,2012年11月1日生,住江西省崇仁县。法定代表人:吴某2,男,汉族,1991年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崇仁县,系申请执行人吴某1父亲。被执行人:尧某,女,汉族,1990年12月16日生,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吴某1与尧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尧某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开平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