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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兆忠、罗召孝与罗兆利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兆忠,罗召孝,罗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罗兆忠,男,194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申请执行人罗召孝,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阳市。被执行人罗兆利,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兆忠、罗召孝与被执行人罗兆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