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明森熊中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明森,熊中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2747号原告重庆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安宁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88795873752N。法定代表人罗宣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明森,男,1976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被告熊中会,女,1973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明森、熊中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华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梅筱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