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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立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立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074号原告: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金水路金水湾花园春晖苑S2-3区。法定代表人: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立英,女,汉族,1963年2月22日生,住吉林省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立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立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立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7元,减半收取3318.50元,由原告桂林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远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