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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维维与双流县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维,双流县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张维维,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双流县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港双流园区海港广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本院在执行张维维与双流县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维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116执7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