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从浩申请执行黄自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浩,黄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张从浩,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黄自德,男,汉族,1967年8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生效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时,因被执行人黄自德未能主动履行调解期限内的到期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自德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从贵履行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16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到期义务款3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洪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