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纪铭与韩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纪铭,韩晓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955号原告:郑纪铭,男,1978年5月6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韩晓虎,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环县人。原告郑纪铭与被告韩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纪铭、被告韩晓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纪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韩晓虎立即归还原告郑纪铭借款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韩晓虎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3年4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50000元,未约定利息,被告承诺尽快归还。借贷关系形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基于上述,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韩晓虎承认郑纪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晓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纪铭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韩晓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