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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兵与叶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叶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865号原告:李兵,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闯,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李兵与叶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