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兵与叶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叶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865号原告:李兵,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闯,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李兵与叶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李兵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