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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执恢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兰熙、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兰熙,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执恢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兰熙,女,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平头岭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82895438。法定代表人:林进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兰熙与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至4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在合浦县平头岭工业开发区厂房内配件车间、蒸煮、糖业、粉碎车间、锅炉房、辅料、原料库的残旧报废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买受人陈源欢(公民身份号码:)于上述时间以1220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北海赛普酒业有限公司在合浦县平头岭工业开发区厂房内配件车间、蒸煮、糖业、粉碎车间、锅炉房、辅料、原料库的机器设备(详见《拍卖财产清单》)所有权归买受人陈源欢(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陈源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少立审判员  邓盛达审判员  魏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元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