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瑜与李儒、长沙市卓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瑜,李儒,长沙市卓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3550号原告李瑜,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儒,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靖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洋,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市卓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光路660号蔚蓝小区会所302。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江,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瑜诉被告李儒、长沙市卓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相邻权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瑜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儒、长沙市卓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瑜的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瑜撤回对被告李儒、长沙市卓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磊、雷耀承担。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芷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