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11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于某,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1.2017年3月29日2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上围园众振网吧,趁被害人王某睡觉时,偷走其放在桌上的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820元)、一部金色VIVO手机(价值1310元)和1个钱包(内含银行卡和身份证)。于某在逃离现��后,丢掉盗来的苹果5S手机和银行卡,在龙华区将VIVO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掉。 2.2017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威图酒吧对面员工宿舍楼508房趁被害人江某睡觉时,将其1部苹果6S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已发还)和“小雪”的1部手机盗走。被告人于某离开现场手,将“小雪”的手机丢掉,将苹果6S手机plus以1600元卖给西乡街道固戍村龙光通讯的梁慧。 公安机关接报经侦查,于2017年5月4日20时许在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派出所对面的二楼一网吧将被告人于某抓获归案,缴获涉案身份证一张,后根据其交代,���西乡街道固戍龙光通讯梁慧处查获涉案苹果6Splus手机。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于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130元; 三、扣押的身份证1张依法予以发还所有人。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